南方日報訊 (記者/黃少宏 通訊員/黃彩華)東莞市厚街鎮一對打工夫妻出去買菜,將四歲多的小孩獨自鎖在出租屋睡覺,但未關窗戶,後小孩墜亡。小孩父母遂向房東索賠。12約9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此案,法院認定小孩父母未盡監護職責應負主要責任,但涉案出租屋窗臺高度比法定高度低了0.01米存在瑕疵,出租方應擔責5%,由出租屋業主和二手房東各擔責一半,判令其共賠償給小孩父母3萬多元。
  4歲多的小全(化名),跟隨在東莞打工的父母一起住在東莞市厚街鎮溪頭社區某出租屋四樓。2013年5月25日下午5時50分左右,小全在房間睡覺,窗戶沒有上鎖。小全的父母出去市場買菜,把門鎖好就走了。
  下午6時許,小全被路人曾先生髮現躺在出租屋外面一樓的公共陽臺地面上,頭部流血。曾先生馬上告知經營該出租屋的二手房東陳某夫婦。二手房東立即和曾先生將小全送往醫院。6時10分左右小全父母買菜回來,被二手房東告知此事。當晚,小全因搶救無效離世。
  2013年7月,小全父母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出租屋的業主方先生和二手房東,要求對方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撫慰金等損失,按對方一半責任計算為34萬多元。業主方先生和二手房東均認為,房屋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安全隱患。小全父母沒有履行監護職責,應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經現場勘查,涉案房間的窗臺距離樓板地面高度為0.89米,加上鋁合金窗邊框高度為0.91米。經查,2005年7月1日頒佈實施的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規定住宅窗臺低於0.9米時,應採取防護措施。2011年7月6日頒佈實施的《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也規定,外窗的窗臺距樓面、地面的凈高低於0.9米,應有防護設施。涉案房屋開工日期為2007年3月,竣工日期為2008年3月。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全年幼尚無辨識危險的行為能力,小全父母將小孩獨鎖房內的行為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對此不幸應承擔責任。涉案房屋的窗臺距離樓面的凈高比國家規範低0.01米,但窗臺上有高度為0.02米的鋁合金窗邊框,亦可起到一定防護作用,故窗臺凈高低於標準規定的0.01米並非小全墜樓的主要原因。但畢竟涉案窗臺凈高低於標準規定0.01米,鋁合金窗邊框較為單薄,並非用於防止跌落的防護設備,存在瑕疵,故法院認定出租屋方對小全的墜亡應承擔一定責任。法院酌情認定房屋業主方先生和二手房東陳某夫婦共承擔5%的責任為宜,各承擔一半。方先生與二手房東不存在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情形,小全父母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經依法計算,小全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合計為63萬多元。二手房東、業主各承擔2.5%即15900多元。法院另酌定二手房東和業主各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元。故二手房東和業主需各承擔賠償款1.8萬多元。
  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二手房東陳某夫婦和業主方先生分別支付賠償金1.8萬多元即共3.6萬多元給小全父母。日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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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印本頁責編:周選彬  (原標題:東莞:4歲小孩從出租屋窗戶墜亡 房東賠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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