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杭州11月18日電(記者韋慧、裘立華)11月18日,浙江溫州一起擔保公司負責人非法集資案件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錢月珍因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據悉,錢月珍等人集資詐騙、商務中心非法吸存各達數億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現年61歲的錢月珍自1998年起,與其子徐迅、兒好房網媳陳響丹(均另案處理)陸續創辦溫州市金泓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錢月珍時任溫州市金泓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們相繼購買溫州市灰橋路14號等多個拆遷地塊以及溫州平陽鰲江廠房等多處房產,並投資湖南衡陽房產、芬蘭中國城、紅木等項目。
  2007年、2008年間,錢月珍因盲目投資導致資金嚴重短缺,房屋貸款遂伙同徐迅、陳響丹,以金泓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為平臺,向社會上的不特定人員吸收存款,用以支付投資款及利息。自2007年至2010年底,錢月珍等人向葉某等100餘人吸收存款達2.7億餘元,已支付利息8400萬餘元,至案發時無法歸還的損失為1.8億餘元。
  自2011年起,錢月珍及陳響丹、徐迅等人在明知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將集資款用於投資以及金泓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盈利的事實,繼續向社會上的不特定人員集資,用以彌補項目投資失敗產生的建築設計虧損以及歸還本金與巨額利息。自2011年1月至9月,錢月珍等人向葉某等100餘人集資達3億餘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000萬餘元,至案發時無法歸還的損失額為2.7億餘元。
  2011年9月23日,徐迅與陳響丹潛逃至巴西。2011年9月24日,錢月珍逃往芬蘭,後於同年1室內裝潢1月20日主動歸國。
  法院認為,被告人錢月珍未經國家批准,伙同他人非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錢月珍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集資理由、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資金,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又構成集資詐騙罪,應予數罪並罰。鑒於其在逃往芬蘭後主動歸國,併在政府部門的知情下主動與眾被害人清算債權債務,歸案後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作上述判決。
(編輯:SN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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